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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奖代补 湖北“真金白银”支持绿色航运
          2018/3/20 10:36:00

中国水运报  3月16日,记者在宜昌港五码头看到,长江三峡8号游轮右舷缓慢靠上趸船,码头上有2个三相岸电桩,船员将改造后符合标准的电缆插头插入供电设备,通过手机APP扫二维码通电后便开始了用电计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电费可通过手机在统一服务平台进行结算,也可以在岸电桩上读取电网购电卡进行结算。

宜昌港航局负责人给记者算了一笔账,按照目前年均6万艘待闸船舶的平均等待时间,扫码岸电系统投入使用后,除了有效减少船舶污染排放外,每年累计还可为船主节省费用1.66亿元。

共抓大保护

推进绿色航运发展

近年来,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带动了水运行业的发展,船舶的种类和数量都有了明显的增加。然而船舶在运营过程中会产生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污染物,具有数量大、流动性强、涉及范围广等特点。“这些污染物如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对水体水质产生较大影响。随着我国环境质量形势的日益严峻,中央领导多次指示,向污染宣战,铁腕治污。”湖北省港航管理局局长王阳红说。

早在2015年8月,交通运输部就印发了《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新机制,加快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污染物的接收设施的建设。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省港航管理局紧紧围绕中央、湖北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引导推进湖北省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等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其目的就是减少船舶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努力实现长江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着力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逐步提升港口和船舶污染物防治能力,实现港口和船舶水污染防治考核目标。

湖北省港航管理局立即行动,调研员徐大福带领安全环保专项督查组对危货港口开展了专项检查行动。检查组陆续深入汉江、清江、丹江水库、梁子湖等重点水域,加强对油船、危险化学品船、客船、餐饮船等船舶污染物排放、防治和船舶作业活动可能造成污染的监督检查,严格控制船舶垃圾、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污染物排放,严格控制船舶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及消耗臭氧物质的达标排放,严厉查处船舶污染排放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完成船舶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务,保障环境安全,推进湖北航运绿色发展。

政府主导

加快建设污染物处置设施

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和推进各地全面完成“水十条”中港口船舶防污染考核目标任务,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在《方案》中采取“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各市州加快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方案》明确要求按照“属地政府主导、港口企业主体、以奖代补奖励、分步实施推进”的原则加快该省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

同时,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中属于港区范围内的接收转运处置船舶油污水设施、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设施、危险化学品洗舱站分别按80%、60%、50%进行补助,对港口岸电设施在申请交通运输部补助的基础上配套补助20%。

记者了解到,各地为积极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均加大了政策支持力度。黄石市政府正式发布《关于转发市港航局黄石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荆门市政府正式发布《荆门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孝感市政府正式发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孝感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潜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潜江市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据悉,湖北省是全国首家出台奖励政策支持港口船舶污染物体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的省份。该《方案》要求,在2020年前各市(州)每年按不低于25%的进度加快完成建设任务,初步测算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将投入1亿元补助资金。后续,该省还将加大督促检查和考核问责力度,确保全面完成“水十条”列入的港口船舶防污染目标任务,彰显生态文明建设交通担当。

联合监管

多部门协同合作

为推进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襄阳、黄石、荆门、孝感、潜江等相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明确责任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建设,建立相关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完善本辖区内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港口企业加快船舶污染物防治设施建设,加强对从事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会同海事、环保、城管等相关部门,对港口码头接收、转运及处置船舶污染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其中,海事部门按照规定加强对船舶污染物排放监管,严厉打击船舶污染物偷排、乱排行为,督促船舶按规定交付、处理产生的船舶污染物;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做好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的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环保部门负责在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船舶污染物防治改造项目实施前对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验收;按照新环保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对环境文件进行审批;配合海事部门做好船舶危险废物、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洗舱水的管理及定期监测监督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指导与港区衔接的市政污水处理和配套管网建设。城管部门督促港口船舶垃圾接收单位与城市环卫部门在收集、运输、处理船舶生活垃圾过程中的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及时妥善处置船舶生活垃圾。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统筹优化港区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及再利用机制。

规划部门对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在规划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

港区内船舶的污染物、废弃物由船方负责送交码头或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人的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进行水上接收(即船到船)由海事机构负责监管;船舶污染物进行船岸接收(即船到岸)由海事和港口部门共同监管。

上岸后的船舶含油污水和化学品洗舱水的收集则由港口经营人负责,污水处理达标后直接排放的,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监管;污水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的,由污水处理厂负责接收、处理,所在地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环保参与监管。上岸后的船舶垃圾的收集、处理由港口经营人负责,需由所在地环卫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港区垃圾清运及处理,所在地城管部门负责监管,环保参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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