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全国港口领域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成果或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以促进港口科技进步,加快港口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科技成果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部颁发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于2006年10月31日发布第35号公告,准予中国港口协会登记设立全国性的港口行业科学技术奖,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我国港口业的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中国港口领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和对象:包括为港口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应用于港口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研成果、标准化和信息化研究成果;在港口领域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生产中,推广、采用或消化、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作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个人或组织。
第四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工作,由中国港口协会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的奖励等级,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等,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特别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六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管理机构。
(一)中国港口协会会长会议是“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常务副会长和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等组成管理班子,其职责是:
1、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确定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
2、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负责评奖批准、授奖工作;
3、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适时对奖励办法等提出修订意见;
4、研究、解决评奖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评审委员会实行聘任制,委员人选从港口管理、科技、建设施工、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企业、行政管理机构领导中推荐,其职责是:
1、负责“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2、向中国港口协会会长会议报告评审结果;
3、对评奖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及时解决;
4、对完善评奖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三)根据评审工作的需要,可以设若干专业评审组,成员由评审委员会委员或另聘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和成员若干人,负责专业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由中国港口协会港口研究中心承担“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组员不仅要有渊博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内外港口领域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还要具备客观、公正、公平、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秉公办事的良好职业道德,有能力全程参加评审会议,并负有对推荐项目技术内容、知识产权保密的职责。
第九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每年度评定一次。特别优秀的获奖项目由中国港口协会向交通运输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现象,可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由其负责调查核实。若证据确凿,经评审委员会审查、批准,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等,严重的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施细则
一、奖励目的
第十一条 充分调动港口领域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奖励在港口领域岗位上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为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参考,作出突出成绩或有所创新、发展的个人或组织。要注重对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港口有推动作用的科研成果;推动内河港口、中
小型港口企业的科技进步和调动一线科技人员科技发明积极性的科研成果。
二、 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奖励范围主要包含以下三方面:
(一) 为港口领域决策和管理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与方法的软科学研究;
(二) 应用于港口领域现代化建设的优秀科研成果、标准化和信息化成果;
(三)在港口领域的技术改造,重大工程设计、建设和安全生产中,作出突出成绩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有所创新、发展创新类科学技术成果。
三、 奖励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奖励要按下列三个准则进行综合评定:
(一) 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
(二) 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
(具体标准见第三章“评审标准”)。
四、推荐条件
第十四条 凡具备第二章“实施细则”奖励范围规定之一的,均可推荐申报“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
第十五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应由有关权威部门审批认可的鉴定单位来组织鉴定(评审),并出具鉴定(评审)证书。
第十六条 已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奖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全国性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奖励的项目,不能申报“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
第十七条 已获得“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 奖励后又改型的新产品,必须在结构性能、原材料、工艺方法等方面比原产品在科技创新方面有明显改进和实质性突破的,方可再行推荐、参加评奖。
五、推荐、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奖励项目的推荐程序,原则上应由具中国港口协会单位会员资格的单位推荐,会员单位可直接作为完成单位申报;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经协商一致后,由第一承担单位申报。
第十九条 推荐奖励的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推荐书》。
报送份数:推荐书一式二份;有关技术资料(如研制报告,试验、检验报告等)一式二套可附在推荐书后。
第二十条 奖励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登记,并对申报项目的文档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初审、终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初审会议根据申报项目分类,设置专业组,每个项目确定2至3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审查材料,并在专业小组会上发表个人意见,并按第三章“评审标准”提出奖励等级建议及理由,最终由专业小组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终审会议采用答辩形式,要求初审推荐一、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在评审会上介绍该项目的主要技术内容和关键技术措施,并对评委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参加投票评委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二等奖项目须经参评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凡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参评项目主要完成人之一者,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该委员不计入投票委员名额)。
六、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重要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1)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3)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二十六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的名额限制:
主要完成人: 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7名;
主要完成单位: 一等奖7家;二等奖5家;三等奖4家。
七、项目异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每年度受理项目将刊登在中国港口协会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受理项目自公告之日起异议期为30天。有异议者,应在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
第二十九条 异议材料包括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等。异议意见应明确,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和非实质性。凡涉及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排序等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异议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有充分理由依据的,应予受理。并保护异议人的正当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协调,项目推荐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15天内完成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书面材料及时报奖励办公室。非实质性异议由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在15天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三条 有异议的项目,奖励办公室依据上报材料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不予受理奖项申报意见,异议项目推荐单位逾期未按奖励办公室要求提出调查、核实书面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者,将被视为放弃申报。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三十四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
一等奖 创新性强,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港口领域改革与发展,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港口,为管理和决策起到关键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创新性较强,技术难度大,符合我国实际,对推动港口领域现代化管理或决策起到重要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术难度较大,符合我国实际,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推动港口领域现代化管理或决策发挥了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十五条 应用于港口领域的科研成果、标准化和信息化研究的应用技术成果。
一等奖 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科研成果技术成熟,对推动港口科学技术进步起到重大作用,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技术难度大,科研成果技术成熟,对推动港口科学技术进步有很大作用,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科研成果技术较成熟,对推动港口科学技术进步有较大作用,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十六条 重大工程设计、建设,重大设备设计、制造和企业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取得效益的项目
一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在整体上全部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工程或产品质量,节省投资有重大作用,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工程或产品质量,节省投资有很大作用,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 创造性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在整体上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并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对缩短生产、建设或研制周期,提高工程或产品质量,节省投资有较大作用,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十七条 授予特等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港口领域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了特别重大的技术创新,对港口科学技术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2年1月 1 日修订。并于2012年4 月8日中国港口协会会长会议通过。解释权在中国港口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