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地奖励在港口领域中运用科学知识作出重大发明的科技工作者,中国港口协会科学技术奖在前几年开展“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评审的基础上,从2013年起增设“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评审。
第二条 “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港口中实施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以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为依据)
“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取得良好的应用效果。
第三条 技术发明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四条 “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的奖励等级,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等,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特别重大的科学技术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五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名额限制:一等奖15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7名。
第六条 “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二)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港口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三)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四)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成熟,主要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七条 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同一年度重复推荐参加“中国港口协会技术发明奖”和“中国港口协会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条 其他